一、校外午托场所的定性
(一)校外午托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,其开业或投入使用前无需申报消防安全检查。
(二)对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,主要参照集体宿舍及幼儿活动场所的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置。
二、校外午托场所的选址设置
(一)校外午托场所应设在民用建筑的首层至三层,且必须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,安全出口的数量、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。
(二)校外午托场所不应设在工业厂房、仓储建筑等非民用建筑内;校外午托场所原则上不应设在居民住宅房内,当有实际困难必须将校外午托场所设置在居民住宅房内时,应设在首层,且应设置不少于两个(含两个)独立的安全出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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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校外午托场所消防管理要求
校外午托场所应依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、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要求,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,做好消防安全工作,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