那些不得不提的理赔案例:买保险容易 关键看理赔

时间: 2024-06-12    文章来源:中托盟     阅读:161    
孩子在校外兴趣班、托管班发生意外,
家长最痛心,校长最头痛。
此时,
是不是该由校外机构负全责,
校长又该如何赔偿学员损失?
 
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
三起真实诉讼案例给大家参考一下:
 
赔付案例一

学员在校外发生意外,谁来担责?自身有商业意外险,可以直接报销吗

晶晶刚满7周岁,其父母便将其送入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办的七彩托管中心,晶晶在正常学习期间,由于与其他小朋友争抢玩具,其脸部不小心磕在课桌边沿,当场鼻子磕破,流鼻血,就医治疗花去三千多的医疗费。七彩托管中心的校长认为晶晶自己购买的有商业意外保险,想让家长自行报销,但晶晶家长却认为这件事在七彩托管中心发生意外,应该由托管中心承担责任,随后,晶晶将该七彩托管中心诉至法院,要求其赔偿损失。
该案中,托管中心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,关键看它是否能证明自己无过错。法院审理时,双方均认可晶晶在托管中心出意外的事实,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晶晶为7岁的儿童,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生活起居、游乐玩耍均应该在托管中心受到密切的监护和管理,该托管中心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监管、看护、保护义务。最后,法院综合全案认定,晶晶在在七彩托管中心受伤造成的损失,托管中心承担100%的赔偿责任。
法官提示
 
在民法中,不满8周岁的孩子被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因为其对外界的抵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都很差,在法律上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。对于不满8岁的孩子在教育机构受伤,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,只要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无过错,即推定其有过错。上述案例中,由于教育机构无法举证其无过错,所以法院推定托管中心有过错,从而承担赔偿责任。如果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培训机构承担的应是过错责任。由受侵害方举证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,否则就要承受不利后果。
在司法实践中,培训机构可以通过安装摄像头等方式,从而更有效的举证自身尽了安全保障义务,否则,在无法说明的情况下,根据过错推定原则,教育机构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。同时,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安保制度、预案,教会老师应急处理的办法等方式,来降低相应的风险。
赔付案例二

高风险培训中发生意外,谁来担责?

贝贝是个9岁的孩子,家人想培养孩子的兴趣,就给他报名参加某教育机构体适能课程。某日,在侧踢的课上,教练先让小学员们做热身动作,之后也讲解了动作要领,同时站在垫子的右侧以便保护学员。贝贝在准备侧踢的时候,脚刚踏垫子,左脚就绊到了垫子上,教练发现时已经晚了,贝贝的手已经碰地,结果扭到手臂导致骨裂,经医生诊断后打石膏修养。该教育机构因为为孩子们提前购买了校外教育机构责任险,所以主动担责,主动承担了孩子的治疗费用。

赔付案例三

在校外托管机构出现安全事故,怎么解决?

6月,天气太热了,明明(化名)放学后和同学们被老师一起接回到托管班,放完书包后,忙着接水喝水,不小心一下子撞上门口的玻璃门,高温下的玻璃门立即碎裂,明明的手被割伤,立即送往医院治疗,校区因为提前购买了平安教育培训托管机构责任险,所以主动担负了明明的治疗费用,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,在明明治疗结束后的三天内赔付就到账了,校区避免了额外的损失,校长感慨说:一月只花一元钱的保险真是帮了我的大忙。
在校外机构中,学员的伤害事件是不可避免的。如果校长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,营提前预防并转嫁风险,购买校外教育培训托管机构责任险,在这种情况下,可以减轻培训机构的赔偿费用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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